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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蘇姿月陳宛榆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告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萬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萬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空地、廠房、碼頭無權出租予第三人,而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458,390元及遲延利息(院一卷第3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上開請求金額,並主張同一期間被告另有將其向訴外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下稱高雄港務局)承租如附表二所示之碼頭、水域無權出租予第三人,亦屬不當得利,而追加請求,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200,7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908,450 元,及自103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院三卷第8 頁)。核其追加部分與起訴請求部分,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引規定,自應准許,被告反對原告追加請求(院一卷第280頁),並無理由。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就伊所有、坐落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521 、521 之1 、521 之2 、521 之3 、521之4 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路0 號,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其上如附圖斜線標示部分之土地、廠房、機具設備(以下合稱系爭租賃物)簽立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95年租約),約定將伊所有之系爭租賃物出租予被告,租賃期間自96年1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嗣兩造於97年12月5 日就系爭租賃物以相同條件再為續約並簽立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97年租約,與系爭95年租約合稱系爭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98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惟被告於承租期間,將非屬系爭租賃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之空地、廠房、碼頭無權出租予第三人,收取租金共22,200,719元,另將伊向高雄港務局承租如附表二所示之碼頭、水域,無權出租予第三人,收取租金共9,908,450 元(出租對象、範圍、期間、租金計算式等詳附表一、二),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87年1 月1 日起,即將系爭土地上之「全部廠區」(含水域、碼頭,以下稱成功廠區)出租予伊,並約定每月租金為633,100 元,嗣於88年7 月間因原告提議伊使用水面部分亦需給付租金,故自89年1 月1 日起調漲租金為708,470元,兩造並陸續以相同條件續約至99年12月31日止,伊於承租期間可使用之範圍均為成功廠區,並無變更,又原告自92年度至100 年度之財務年報就租賃標的物出租範圍均係記載「出租成功路土地及廠房」,而非記載『出租「部分」成功路土地及廠房』,可知伊承租之範圍應為成功廠區,非僅限於系爭租賃物。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空地、廠房、水域、碼頭(以下合稱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均在成功廠區範圍內,則伊將之出租予第三人,並無不當得利。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出租範圍,應以系爭租賃契約第1 條約定之附圖範圍為判斷依據,然原告對伊之持股比例甚高,且自87年起至98年9 月間,兩造之董事長均為陳敏賢,伊為原告之從屬公司,對於系爭租賃契約之文字內容如何記載並無置喙餘地,然伊歷年得使用之承租範圍均係成功廠區,已如前述,又伊出租之對象多有上市上櫃公司,若伊係無權出租,對方必不可能承租,由此可徵伊確係得原告同意占有使用成功廠區。況原告為控制公司,對伊出租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標的之情,不能諉為不知,原告知悉伊出租行為多年卻未曾異議,甚至指派主管協助伊與第三人簽立租賃契約,其於102 年間提起本件不當得利訴訟,有違誠信原則,且其權利亦應失效。

㈢、縱認伊有無權占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然原告對成功廠區本無使用計畫,難認其受有損害,縱受有損害,原告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數額,亦不能高於法定租金數額。

㈣、又若法院認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然原告自94年度至97年度領得伊分配之盈餘共37,414,006元,而該盈餘係自出租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標的收取之租金而來,若伊受有該租金利益為不當得利,則原告受領上開盈餘37,414,006元同屬不當得利,自應返還與伊,伊並據此主張抵銷。再伊前為成功廠區支出修繕費用,並就修繕費用其中之8,463,797 元、6,382,711 元上內部簽呈(下稱系爭簽呈)予原告請其批示同意付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上字第201 號判決認定僅6,382,711 元範圍其中之4,089,645 元部分為有理由得予以抵銷外,其餘之8,463,797 元、2,293,066 元(即6,382,711 元-4,089,645 元=2,293,066 元)並無理由,不能抵銷。是以,伊對原告尚有8,463,797 元、2,293,066 元,以及未於系爭簽呈請求之20,111,942元修繕費用債權,依法自得主張抵銷。又伊主張之抵銷次序,先就盈餘分配37,414,006元部分,次為系爭簽呈請求之8,463,797 元部分、再為系爭簽呈請求之2,293,066 元部分、末為未於系爭簽呈請求之20,111,942元部分,經抵銷後原告對伊已無債權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95年12月25日簽立系爭95年租約,第1 條約定租賃標的範圍為系爭租賃物(即如附圖所示);嗣兩造於97年12月5 日就系爭租賃物再為續約並簽立系爭97年租約。

㈡、附表一「承租標的範圍」所示之空地、廠房、碼頭均在系爭土地範圍,但非在系爭租賃物範圍內;附表二「租賃標的範圍」所示之水域、碼頭均係原告向高雄港務局所承租,但非在系爭租賃物範圍。

㈢、被告於系爭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租賃標的範圍出租予第三人,出租之對象、標的、面積、期間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二所示。
五、本件爭點:
㈠、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為何?
⒈  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2號判決認定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
    賃標的範圍僅有系爭租賃物(即如附圖斜線所示),於本件
    有無爭點效之適用?
⒉  若無,則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為何?
㈡、若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僅有系爭租賃物,則被
    告出租非其承租範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有無合法權
    源?
㈢、原告起訴有無違反誠信原則,而有權利失效理論適用?
㈣、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利益或賠償損害,有無理由?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㈤、被告主張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若有,得抵銷之數額若干?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為何?
⒈  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2號判決認定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
    賃標的範圍僅有系爭租賃物(即如附圖斜線所示),於本件
    有無爭點效之適用?
①  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
    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
    結果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
    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
    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或抗辯,法院亦
    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
    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確定判決之理
    由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
    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
    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
    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
    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
    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則應由當
    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
    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
②  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於系爭97年租約存續期間積欠租金為由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判決(下稱系爭前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字第201 號
    判決(下稱系爭前案二審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
    確定等節,為兩造所無異詞,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
    誤,自堪認為真實。又系爭前案一、二審審理中,原告主張
    系爭97年租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即為系爭租賃物,被告逾
    越系爭租賃物範圍所支出之修繕費用,不得於應給付之租金
    範圍內主張抵銷等情,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自89
    年起,即將水面租金轉嫁予伊,因而調高租金為708,470 元
    ,又使用水面時必會經過碼頭及廠區道路,可知伊向原告承
    租之範圍應為成功廠區之全部,故伊為成功廠區支出之修繕
    費用均得主張抵銷等語,並提出原告公文簽呈為憑,有系爭
    前案一、二審卷宗在卷可考(系爭前案一審院二卷第44至52
    頁,系爭前案二審院一卷第28至29頁、第31頁、第96至99頁
    、第150 頁、第176 頁,院二卷第96頁),至堪認定。
③  基此,被告承租範圍究為系爭租賃物抑或成功廠區,即經系
    爭前案一、二審審理過程中列為重要爭點,經兩造充分辯論
    後,前案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承租之範圍僅有系爭租賃物,系
    爭前案二審判決並循系爭前案一審判決就該爭點認定之結果
    ,依序判斷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等情,有系爭前案一、二
    審判決附卷可稽(院一卷第12至31頁)。從而,揆諸上開說
    明,關於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之重要爭點,確
    已符合於同一當事人間(於兩造之間)、非顯然違背法令(
    被告未提出系爭前案一、二審判決就此部分認定有顯然違背
    法令之主張)、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且上述爭點,並經兩造於系爭前案一、二審訴訟各為充分之
    舉證、攻防,並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等情形,業據本院審閱前
    案訴訟卷宗明白,是前案認定「系爭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範
    圍僅有系爭租賃物」之爭點,於本件應發生爭點效效力,兩
    造應受此部分認定之拘束,應無疑問。
④  被告雖抗辯系爭前案一審業經系爭前案二審判決廢棄,又系
    爭前案二審審理中,未將租賃標的範圍列為爭點供兩造充分
    攻防,復無於判決中表示意見,自不生爭點效云云(院三卷
    第39頁)。然查,關於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
    業經系爭前案一審判決列為爭點並予以調查、論述,已如前
    述,系爭前案二審判決雖未如同系爭前案一審判決將兩造爭
    執之租賃範圍列為爭點論述,但系爭前案二審判決關於該爭
    點之結論,亦係循系爭前案一審判決之認定,繼而就被告抵
    銷抗辯有無理由為審理,惟因抵銷抗辯之認定與系爭前案一
    審判決不同而廢棄系爭前案一審判決,此有判決書在卷可憑
    ,是被告抗辯系爭前案一審判決業經廢棄、系爭前案二審判
    決就該爭點未表示意見,不生爭點效云云,並不足採。又系
    爭前案二審審理中,屢就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
    究竟為何,列入爭點整理清單,並請兩造表示意見且為證據
    調查,繼之於判決理由內定義系爭租賃物乃原告出租之「部
    分」成功路土地及廠房,此有系爭前案二審卷宗所附之受命
    法官製作之爭點整理狀、101 年9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以及
    系爭前案二審判決在卷可憑(系爭前案二審院一卷第29、15
    0 、204 、205 、207 ,院二卷第96頁,本院院一卷第24頁
    ),被告辯稱其於系爭前案二審審理中未能就該爭點充分攻
    防云云,屬卸責之詞,而不足採。
⑤  綜上,系爭前案一、二審認定系爭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範圍
    僅限於爭租賃物乙情,於本件有爭點效之適用,兩造應受拘
    束。又系爭前案一、二審就該爭點之認定於本件有爭點效,
    則爭點㈠、⒉即無論述之必要,附此說明。
㈡、若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標的範圍僅有系爭租賃物,則被
    告出租非其承租範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有無合法權
    源?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出租如附表一、二所示標的等情,為被告
    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於90年間持有伊股份高達80%以上,
    且自87年起至98年9 月間,兩造之董事長均為陳敏賢,兩造
    實具有控制從屬關係,又94年間被告之副總經理吳炎輝亦係
    原告指派而來,吳炎輝甚至代表被告將非屬系爭租賃物之範
    圍出租予第三人,可知伊出租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係得原
    告同意云云(院三卷第41、42頁)。然查,兩造先前董事長
    雖同由陳敏賢擔任,但兩造各為依法設立之法人,法人格主
    體個別,財務各自獨立,又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
    司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
    行之,此為公司法第202 條所明定,是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業
    務之執行與決定,仍係以董事會為意思決定之機關,而非董
    事長1 人或總經理1 人即可決定,是縱然陳敏賢或吳炎輝有
    指示或代表被告出租附表一、二所示標的之情形,亦不能謂
    其等之意思即為原告之董事會或原告之意思,是被告以此辯
    稱其係有權出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云云,洵屬無據,
    而不足採。
㈢、原告起訴有無違反誠信原則,而有權利失效理論適用?
    被告抗辯原告知悉其出租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多年,卻未
    曾表示異議,甚且指派人員協助辦理出租事宜,引起其信任
    ,其突於陳敏賢過世後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其權
    利應失效云云(院一卷第290 至292 頁、院三卷第51至53頁
    )。經查:
⒈  按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
    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
    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應對其
    加以保護,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行使權利乃有違誠信原
    則者,應認其權利失效,不得行使,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
    字第1766號判決可資參照。
⒉  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係以兩造先前之董事長均為陳敏賢,被
    告之副總經理吳炎輝係原告指派,陳敏賢、吳炎輝於任職期
    間均有代表被告將非系爭租賃物之範圍出租予他人並簽訂租
    約,是原告必然知悉其出租行為等情為其依據。然如前所述
    ,原告為獨立法人,其法人格與陳敏賢、吳炎輝之自然人人
    格獨立且分開,原告是否知悉被告出租非屬系爭租賃物範圍
    外之標的物予他人,自應以陳敏賢、吳炎輝有無將上開情事
    向原告之意思決定機關即股東會、或原告之業務執行機關即
    董事會報告,為判斷基準,然原告否認陳敏賢、吳炎輝任職
    期間有報告上情(院三卷第101 頁),而被告就此復未能舉
    證以實其說,是被告辯稱原告知悉其出租多年未予異議,顯
    然怠於行使權利,其起訴請求返還租金,有違誠信原則云云
    ,即不足採。
㈣、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利益或賠償損害,有無理由?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出租予第三人
    ,自應返還出租所得之利益即租金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
    辯稱:原告對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原無使用計畫,則伊使
    用該部分區域未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即不符合不當得利之「使他人受損害」之要件,且縱
    認原告受有損害,亦應以法定租金計算其損害數額云云(院
    一卷第182 、183 、293 頁,院三卷第46、47頁)。經查:
⒈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又不當得利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
    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
    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此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
    被告無權占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並將之出租予第三
    人,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即因出租
    所得之租金,即屬有據。被告雖抗辯原告未舉證其有使用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計畫,難認受有損害,並援引最高法
    院50年度台上字第688 號判決為其依據云云。然徵諸上面說
    明,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害即為相當於租
    金之利益,本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又本件被告確因占用附表
    一、二所示之標的而收取租金,業據原告提出被告與第三人
    簽立之租賃契約為憑(詳附表一、二),則原告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自屬有據,被告
    擷取上開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688 號判決之隻字片語(
    院一卷第232 頁),未能說明該判決之原因事實與本件有何
    相同或類似之處,抗辯原告未受有損害不能請求不當得利云
    云,自不足採。
⒉  又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該條
    文立法意旨為「城巿房屋供不應求,為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
    機哄抬租金,造成居住問題,特設本條限制房屋租金之最高
    額,超出部分得由政府強制減定之,以保護承租人」,是該
    條文限制房屋租金之立法政策係基於居住乃人民生存之基本
    條件,為生存權之內涵,現代福利國家應滿足人民居住之需
    求,而立法當時之我國經濟環境,城巿房屋供不應求,為保
    護經濟上弱者之承租人,使其能取得適當之居住空間,以避
    免造成居住問題,則該條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
    使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營業用房屋,承租人用以營業
    獲取利潤,並非供居住安身,即與人民安居之基本需求及生
    存權之保障無涉,自無立法介入加以限制之必要;又營業用
    房屋類皆坐落在商業區,不僅其建造、維修成本及應繳納之
    稅捐高於一般住宅房屋,並享有營業房屋所形成商圈之商業
    利益,自非一般居住用房屋可比,且營業用房屋之承租人原
    非經濟上之弱者,尤以連鎖企業,挾其龐大資金、巿場優勢
    ,已為經濟上之強者,又可獲取相當之利潤,更無立法限制
    租金額之必要;況租屋營業,租金之支出,原屬營業成本之
    一部,倘立法限制租金額,營業利潤並未相對受限,任其享
    有鉅額利潤,要非立法之原意;復就土地法第3 章房屋及基
    地之立法結構觀之,土地法第94條第1 項、第96條規定所稱
    之房屋類皆指住宅而言;再者我國經濟現屬已開發國家,房
    屋之供需與往昔不同,營業用房屋租金之多寡,自應本諸契
    約自由之原則,回歸巿場機制,方能促進都巿之更新與繁榮
    ,故土地法第97條所指房屋,應解為不包括供營業使用之房
    屋,以兼顧租賃雙方之利益,契合本條之立法本旨,最高法
    院92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可資參照。本件
    被告出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分別為係作為營業用之
    土地、碼頭、水域,此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租賃契約在卷
    可憑,被告出租上開標的供他人營業以獲取利潤,並非供居
    住之用,其建造、維修成本及應繳納之稅捐高於一般土地、
    住宅房屋,並享有商業利益,與人民安居之基本需求及生存
    權之保障無涉,況被告為資本658,700,000 元之股份有限公
    司,有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佐(院一卷第100 頁)
    ,其擁有龐大之資金、巿場優勢,為經濟上之強者,並可獲
    取相當之利潤,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主張原告得請求相當於
    租金之利益應受法定租金數額限制云云,亦不足採。
⒊  綜上,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占用如附
    表一、二所示標的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以被告出租
    予第三人之租金作為計算不當得利數額之基準(計算式詳如
    附表一、二),尚屬有據,自應准許。至於附表二編號19、
    21項目中,原告因計算錯誤而請求之金額,尚無理由,應予
    駁回。
㈤、被告主張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若有,得抵銷之數額若干?
⒈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2 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
    立與否須經裁判確定,始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且其既判力之範圍應不超過本訴請求之金額,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
    ,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
    張,固為民事訴訟法400 條第2 項所明定,然此種抵銷所生
    之既判力,須就其主張抵銷之額經實質的裁判始能發生,倘
    其對待請求不合抵銷之條件時,其對待請求之成立與否既未
    經裁判,自無既判力可言,此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2
    04號判決意旨自明。準此,就確定判決就主張抵銷之對待請
    求所生既判力之情形及範圍,分為說明如下:①主張抵銷之
    對待請求(即主動債權)超過本訴請求之金額(即被動債權
    )部分:超過部分無既判力,即令法院於確定判決以主動債
    權不成立為理由而排斥抵銷抗辯,被告仍不妨再以新訴主張
    該超過部分之債權。②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在本訴請求之金
    額範圍內,但因本訴請求全部或部分無理由:則在本訴請求
    無理由的範圍內,因無所用抵銷抗辯,故主動債權之成立與
    否在該範圍內,既未經法院加以裁判,自不生既判力。③主
    動債權不合抵銷之要件(例如給付種類不同或未屆清償期)
    :則因抵銷抗辯不合抵銷要件,法院就主動債權之成立與否
    亦未予以裁判,亦不生既判力。④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在本
    訴請求有理由範圍內,經法院判決排斥抵銷抗辯:法院判決
    既已就主動債權之成立與否,加以裁判後,排斥抵銷抗辯,
    則主動債權之不存在即已被確定,自生既判力。⑤主張抵銷
    之對待請求在本訴請求有理由範圍內,經法院判決採用抵銷
    抗辯:法院判決即已確定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均存在而予以
    抵銷,該主動債權之存在即生既判力。
⒉  以下茲就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⑴  37,414,006元部分:
    被告抗辯若其出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收取之租金為不
    當得利,則其於95至98年度分配予原告之盈餘37,414,006元
    ,係自上開出租行為而來,則原告受領37,414,006元,屬不
    當得利,自應返還與伊,伊得據此就原告本件請求為抵銷云
    云。然查,原告受有被告分配之上開37,414,006元之盈餘,
    乃係被告依公司法第232 條之規定予以分配,原告受有上開
    盈餘係有法律上原因,被告主張原告受有上開盈餘無法律上
    原因云云,即有誤會;況股東除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
    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
    ,應對公司負清償之責外,股東對公司所負之責任,僅以繳
    清股款為限,此為公司法第154 條所明定,是縱認被告發放
    予原告之盈餘均係出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的所得,而被
    告於本件遭原告請求返還該出租所得,然被告亦僅能將此部
    分列為公司之虧損,並不能直接對原告請求返還,否則將違
    反上開公司法規定股東僅以繳清股款為限之原則,從而,被
    告主張原告受有上開盈餘37,414,006元為不當得利,應返還
    予被告,並據以主張與原告請求之不當得利數額為抵銷云云
    ,為無理由。
⑵  支付成功廠區之修繕費用30,868,805元(即8,463,797 元、
     2,293,066 元、20,111,942元)部分:
①  被告於系爭前案二審主張得抵銷之修繕費共45,695,825元(
    見該判決第10頁第14行),而其於本件主張得抵銷之修繕費
    30,868,805元,均在系爭前案二審主張得抵銷之修繕費45,6
    95,825元範圍內,此經本院核閱被告提出之103 年4 月24日
    民事答辯狀㈢(院一卷第330 至352 頁)、系爭前案二審判
    決無訛。又被告於本件主張之抵銷抗辯30,868,805元,既已
    在系爭前案二審確定判決中主張抵銷,則本院應先判斷系爭
    前案二審確定判決就抵銷抗辯之既判力範圍。而觀諸系爭前
    案二審判決,該判決所認定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為5,347,
    484 元(見該判決第13頁倒數第7 行),經准許被告抵銷抗
    辯之金額為4,089,645 元(見該判決第10頁第15行),所排
    斥抵銷抗辯之理由並非以主動債權不合抵銷之要件,而係以
    主動債權不存在為理由,是參照前揭說明,系爭前案二審確
    定判決就抵銷抗辯所生既判力範圍,即主動債權在5,347,48
    4 元之範圍內,因業經實質裁判而生既判力,被告於此金額
    內不得再予主張抵銷抗辯。至被告上開主張抵銷總額30,868
    ,805元超過5,347,484 元部分,即25,521,321元部分,則非
    系爭前案二審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
②  又被告主張抵銷之數額,其中之25,521,321元固非系爭前案
    二審既判力所及,然承前所述,本件被告主張抵銷抗辯之修
    繕金額,均在其於系爭前案一、二審中主張抵銷之修繕費用
    45,695,825元範圍內,且被告於本件中所主張之抵銷項目,
    均與系爭前案一、二審相同,而系爭前案一、二審業就被告
    主張之各抵銷項目有無理由列為爭點命兩造充分攻防,審理
    後由系爭二審確定判決認定除准許抵銷之金額4,089,645 元
    為有理由外,其餘抵銷項目實體上並無理由,此經本院核閱
    系爭前案一、二審卷宗無訛,堪認系爭一、二審就被告支出
    之修繕費用,認定「除4,089,645 元外,其餘修繕費用41,6
    06,180元之抵銷抗辯無理由」乙節,於本件應發生爭點效效
    力,從而,被告主張修繕費用抵銷抗辯數額,其中非屬系爭
    前案二審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之25,521,321元,受上開爭點
    效之拘束,本院自不得為相反之認定,應認該25,521,321元
    之抵銷抗辯為無理由。
③  是以,被告主張其為成功廠區支出修繕費用30,868,805元,
    並據以主張抵銷原告請求之數額,其中5,347,484 元部分為
    系爭前案二審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被告不得主張抵銷
    ,其餘25,521,321元部分,則為系爭前案一、二審爭點效所
    及,本院應循系爭前案一、二審之結論,認該部分之抵銷抗
    辯亦無理由。
⒊  從而,被告提出之抵銷抗辯,均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及其中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10月26日,送達回證見院
    一卷第96頁)至清償日止、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自被告收受10
    3 年5 月2 日民事準備書狀㈡狀翌日(即103 年5 月3 日,
    見院二卷第6 頁)至清償日止,均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附表二編號19
    、21項目中原告因計算錯誤而請求之金額),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八、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分別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
    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
    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
    理由,然因原告無理由部分為240,200 元,與請求有理由之
    31,868,969元,比例懸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
    由被告依比例負擔。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陳采葳
【附表一】被告出租原告所有、非屬系爭租賃物範圍之空地、廠
          房、碼頭予第三人部分:
┌──┬──────┬──────────┬─────────┬──────┬─────┬─────┐
│    │            │    租賃標的範圍    │不當得利追溯期間  │請求不當得利│請求相當於│租約存卷頁│
│項次│承租公司名稱├────┬─────┤                  │之計算式    │租金之不當│碼        │
│    │            │  標的  │   面積   │                  │            │得利數額  │          │
├──┼──────┼────┼─────┼─────────┼──────┼─────┼─────┤
│ 01 │統一實業股份│  空地  │  1330坪  │97.09.03-99.12.31 │每月租金266,│7,430,267 │原證6     │
│    │有限公司    │        │          │                  │000 元×28個│          │(院一卷第│
│    │            │        │          │                  │月-2日租金  │          │3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02 │三通裝卸股份│  空地  │  1736坪  │97.09.03-99.12.31 │每月租金332,│9,276,102 │原證7     │
│    │有限公司    │        │          │                  │080 元×28個│          │(院一卷第│
│    │            │        │          │                  │月-2日租金  │          │37頁)    │
│    │            │        │          │                  │            │          │          │
├──┼──────┼────┼─────┼─────────┼──────┼─────┼─────┤
│ 03 │蔡家土木包工│  空地  │    30坪  │97.09.03-99.12.31 │每月租金3,00│   83,800 │原證8     │
│    │業          │        │          │                  │0 元×28個月│          │(院一卷第│
│    │            │        │          │                  │-2日租金    │          │41頁)    │
├──┼──────┼────┼─────┼─────────┼──────┼─────┼─────┤
│ 04 │興進機械工程│  空地  │    30坪  │98.01.01-99.12.31 │每月租金3,00│   72,000 │原證9     │
│    │有限公司    │        │          │(起訴狀誤載為98. │0 元×24個月│          │(院一卷第│
│    │            │        │          │.01.03,見院三卷第│            │          │45頁)    │
│    │            │        │          │11頁附表項次4)   │            │          │          │
├──┼──────┼────┼─────┼─────────┼──────┼─────┼─────┤
│ 05 │汎興企業行  │  空地  │   100坪  │98.08.01-99.12.31 │每月租金25,0│  425,000 │原證10    │
│    │            │        │          │                  │00元×17個月│          │(院一卷第│
│    │            │        │          │                  │            │          │49頁)    │
│    │            │        │          │                  │            │          │          │
├──┼──────┼────┼─────┼─────────┼──────┼─────┼─────┤
│ 06 │名崎電機有限│  空地  │    10坪  │97.09.03-97.12.31 │每月租金4,00│   15,733 │被證12(院│
│    │公司        │        │          │                  │0 元×4個月 │          │二卷第272 │
│    │            │        │          │                  │-2日租金    │          │頁)      │
│    │            │        │          │                  │            │          │          │
│    │            ├────┼─────┼─────────┼──────┼─────┼─────┤
│    │            │  空地  │    10坪  │98.01.01-98.12.31 │每月租金2,00│   24,000 │原證11、被│
│    │            │        │          │                  │0 元×l2個月│          │證12      │
│    │            │        │          │                  │            │          │(院一卷第│
│    │            │        │          │                  │            │          │53頁、院二│
│    │            │        │          │                  │            │          │卷第272 頁│
│    │            │        │          │                  │            │          │)        │
├──┼──────┼────┼─────┼─────────┼──────┼─────┼─────┤
│ 07 │瀅發船舶電機│  廠房  │    35坪  │97.09.03-99.12.31 │每月租金20, │  558,667 │原證12    │
│    │機械行      │        │          │                  │000 元×28個│          │(院一卷第│
│    │            │  空地  │    15坪  │                  │月-2日租金  │          │57頁)    │
│    │            │        │          │                  │            │          │          │
├──┼──────┼────┼─────┼─────────┼──────┼─────┼─────┤
│ 08 │春原營造股份│        │   220坪  │99.09.20-99.12.31 │每月租金55,0│  183,150 │原證13    │
│    │有限公司高雄│  空地  │          │                  │00 元×3.33 │          │(院一卷第│
│    │345KV潛盾工 │        │          │                  │個月        │          │61頁)    │
│    │程辦事處    │        │          │                  │            │          │          │
├──┼──────┼────┼─────┼─────────┼──────┼─────┼─────┤
│ 09 │全魚國際貿易│  廠房  │   200坪  │98.02.01-99.12.31 │每月租金80,0│1,840,000 │原證14    │
│    │有限公司    │        │          │                  │00 元×23個 │          │(院一卷第│
│    │            │        │          │                  │月          │          │67頁)    │
│    │            │        │          │                  │            │          │          │
├──┼──────┼────┼─────┼─────────┼──────┼─────┼─────┤
│ 10 │新益成機器廠│  廠房  │   110坪  │97.09.03-99.12.31 │每月租金45,0│ 1,257,000│原證15    │
│    │有限公司    │        │          │                  │00 元×28個 │          │(院一卷第│
│    │            │        │          │                  │月-2日租金  │          │76頁)    │
│    │            │        │          │                  │            │          │          │
├──┼──────┼────┼─────┼─────────┼──────┼─────┼─────┤
│ 11 │原敞工程有限│  碼頭  │船舶名稱:│99.09.07-99.12.31 │每月租金9,00│ 1,035,000│原證16    │
│    │公司        │        │海巡署澎湖│                  │0 元×ll5日 │          │(院一卷第│
│    │            │        │艦        │                  │            │          │80頁)    │
├──┼──────┼────┼─────┼─────────┼──────┼─────┼─────┤
│    │合       計 │        │          │                  │            │22,200,719│          │
└──┴──────┴────┴─────┴─────────┴──────┴─────┴─────┘
 【附表二】被告出租原告向高雄港務局承租之碼頭、水域予第
           三人部分:
┌──┬─────────┬──────────┬──────────┬───┬──────┬───────┐
│項次│   承租公司       │船舶名租            │ 約定租用期間       │實際出│請求相當於租│租約存卷頁碼  │
│    │                  ├──────────┤(以租約為準)      │租天數│金之不當得利│              │
│    │                  │租賃標的範圍        │                    │      │數額        │              │
├──┼─────────┼──────────┼──────────┼───┼──────┼───────┤
│01  │全魚國際貿易股份有│威凱輪 (拉法葉號)   │98.05.01-98.10.19   │ 172  │   5,160,000│被告提出之103 │
│    │限公司            │                    │                    │      │(計算式:每│年6 月25日民事│
│    │                  │                    │                    │      │日租金30,000│答辯狀㈣(院二│
│    │                  │                    │                    │      │×172)     │卷第265頁)   │
├──┼─────────┼──────────┼──────────┼───┼──────┼───────┤
│02  │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興運輪              │98.11.23-98.12.15   │  16  │     288,000│原證20號      │
│    │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42頁│
│    │                  │碼頭岸線:100公尺×3│                    │      │日租金18,000│)            │
│    │                  │公尺、腹岸空地:100 │                    │      │ ×16 )    │              │
│    │                  │公尺×20公尺        │                    │      │            │              │
├──┼─────────┼──────────┼──────────┼───┼──────┼───────┤
│03  │弘昇船務代理股份有│利進輪              │98.12.10-98.12.13   │   2  │      33,000│原證19號      │
│    │限公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34頁│
│    │                  │泊船水域、碼頭岸肩:│                    │      │日租金16,500│)            │
│    │                  │90公尺×3公尺、腹岸 │                    │      │×2)       │              │
│    │                  │空地:90公尺×20公尺│                    │      │            │              │
├──┼─────────┼──────────┼──────────┼───┼──────┼───────┤
│04  │瓦錫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二號            │98.12.21-99.01.10   │  21  │     189,000│原證21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50頁│
│    │                  │泊船水域、碼頭岸肩:│                    │      │日租金9,000 │)            │
│    │                  │40公尺×3公尺、腹岸 │                    │      │×21)      │              │
│    │                  │空地:40公尺×20公尺│                    │      │            │              │
├──┼─────────┼──────────┼──────────┼───┼──────┼───────┤
│05  │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台富3號             │98.12.31-99.01.30   │  20  │     300,000│原證22號      │
│    │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58頁│
│    │                  │泊船水域、碼頭岸肩:│                    │      │日租金15,000│)            │
│    │                  │100公尺×3公尺、腹岸│                    │      │×20)      │              │
│    │                  │空地:100公尺×20公 │                    │      │            │              │
│    │                  │尺                  │                    │      │            │              │
├──┼─────────┼──────────┼──────────┼───┼──────┼───────┤
│06  │瓦錫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五號            │99.01.10至99.01.31  │  21  │     189,000│原證23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66頁│
│    │                  │泊船水域、碼頭岸肩:│                    │      │ 日租金9,000│)            │
│    │                  │40公尺×3公尺、腹岸 │                    │      │ ×21)     │              │
│    │                  │空地:40公尺×20公尺│                    │      │            │              │
├──┼─────────┼──────────┼──────────┼───┼──────┼───────┤
│07  │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台富1號             │99.01.21-99.02.28   │  42  │     882,000│原證24號      │
│    │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74頁│
│    │                  │泊船水域、碼頭岸肩:│                    │      │日租金21,000│)            │
│    │                  │140公尺×3公尺、腹岸│                    │      │×42)      │              │
│    │                  │空地:140公尺×20公 │                    │      │            │              │
│    │                  │尺                  │                    │      │            │              │
├──┼─────────┼──────────┼──────────┼───┼──────┼───────┤
│08  │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興運輪              │99.03.05-99.03.14   │  10  │     180,000│原證25號      │
│    │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82頁│
│    │                  │泊船水域、碼頭岸肩:│                    │      │日租金18,000│)            │
│    │                  │100公尺×3公尺、腹岸│                    │      │×10)      │              │
│    │                  │空地:100公尺×20公 │                    │      │            │              │
│    │                  │尺                  │                    │      │            │              │
├──┼─────────┼──────────┼──────────┼───┼──────┼───────┤
│09  │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瑞太三號            │99.03.29-99.04.04   │   8  │     240,000│原證26號      │
│    │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90頁│
│    │                  │泊船水域、碼頭岸肩:│                    │      │日租金30,000│)            │
│    │                  │150公尺×3公尺、腹岸│                    │      │×8)       │              │
│    │                  │空地:150公尺×20公 │                    │      │            │              │
│    │                  │尺                  │                    │      │            │              │
├──┼─────────┼──────────┼──────────┼───┼──────┼───────┤
│10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第8興慶丸           │99.05.02-99.05.05   │   2  │      21,000│原證27號      │
│    │限公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98頁│
│    │                  │碼頭岸肩:50公尺×3 │                    │      │日租金10,500│)            │
│    │                  │公尺、腹岸空地:50公│                    │      │×2)       │              │
│    │                  │尺×20公尺、泊船水域│                    │      │            │              │
│    │                  │:50公尺×10公尺    │                    │      │            │              │
├──┼─────────┼──────────┼──────────┼───┼──────┼───────┤
│11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第一共進丸          │99.05.16-99.05.19   │   2  │      21,000│原證28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06 │
│    │                  │碼頭岸肩:50公尺×3 │                    │      │日租金10,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50公│                    │      │×2)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5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2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祥慶財號            │99.05.18-99.05.25   │   5  │      67,500│原證29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14 │
│    │                  │碼頭岸肩:70公尺×3 │                    │      │日租金13,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70公│                    │      │×5)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7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3  │三億海洋企業股份有│金吉翔168號         │99.05.15-99.05.31   │  17  │     204,000│原證30號      │
│    │限公司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22 │
│    │                  │碼頭岸肩:60公尺×3 │                    │      │日租金12,0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60公│                    │      │×17)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6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4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若潮丸108號         │99.06.27-99.06.30   │   4  │      48,000│原證31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30 │
│    │                  │碼頭岸肩:60公尺×3 │                    │      │日租金12,0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60公│                    │      │×4)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6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5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若潮丸118號         │99.06.27-99.06.30   │   4  │      48,000│原證32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38 │
│    │                  │碼頭岸肩:60公尺×3 │                    │      │日租金12,0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60公│                    │      │×4)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6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6  │ 弘承國際有限公司 │利進輪              │99.06.30-99.07.10   │   4  │      66,000│原證33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46 │
│    │                  │碼頭岸肩:90公尺×3 │                    │      │日租金16,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90公│                    │      │×4)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9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7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建太丸              │99.07.11-99.07.16   │ 5.5  │      90,750│原證34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54 │
│    │                  │碼頭岸肩:90公尺×3 │                    │      │日租金16,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90公│                    │      │×5.5)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9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8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海洋征服者號        │99.07.16-99.09.30   │  45  │     607,500│原證35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62 │
│    │                  │碼頭岸肩:70公尺×3 │                    │      │日租金13,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70公│                    │      │×45)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70公尺×10│                    │      │            │              │
│    │                  │公尺                │                    │      │            │              │
├──┼─────────┼──────────┼──────────┼───┼──────┼───────┤
│19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第8福榮丸           │99.08.16-99.08.20   │ 2.5  │      26,250│原證36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70 │
│    │                  │碼頭岸肩:50公尺×3 │                    │      │日租金10,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50公│                    │      │×2.5 ),起│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訴狀誤計算為│              │
│    │                  │泊船水域:50公尺×10│                    │      │262,500 元(│              │
│    │                  │公尺                │                    │      │見院三卷第13│              │
│    │                  │                    │                    │      │頁附表編號16│              │
│    │                  │                    │                    │      │)          │              │
├──┼─────────┼──────────┼──────────┼───┼──────┼───────┤
│20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豐國807號           │99.08.30-99.09.10   │  12  │     198,000│原證37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78 │
│    │                  │碼頭岸肩:90公尺×3 │                    │      │日租金16,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90公│                    │      │×12)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90公尺×20│                    │      │            │              │
│    │                  │公尺                │                    │      │            │              │
├──┼─────────┼──────────┼──────────┼───┼──────┼───────┤
│21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海洋勇士號          │99.09.17-99.10.31   │39.5  │     533,250│原證38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187 │
│    │                  │碼頭岸肩:70公尺×3 │                    │      │日租金13,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90公│                    │      │×39.5),起│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訴狀誤計算為│              │
│    │                  │泊船水域:70公尺×20│                    │      │537,200 元(│              │
│    │                  │公尺                │                    │      │見院三卷第13│              │
│    │                  │                    │                    │      │頁附表編號18│              │
│    │                  │                    │                    │      │)          │              │
├──┼─────────┼──────────┼──────────┼───┼──────┼───────┤
│22  │永信通運有限公司  │捷馬克8號           │99.11.01-99.11.07   │   7  │      84,000│原證40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205 │
│    │                  │碼頭岸肩:60公尺×3 │                    │      │日租金12,0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60公│                    │      │×7)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60公尺×20│                    │      │            │              │
│    │                  │公尺                │                    │      │            │              │
├──┼─────────┼──────────┼──────────┼───┼──────┼───────┤
│23  │復船偉捷有限公司  │電火1、2號          │99.11.14-99.11.21   │   8  │     108,000│原證41號      │
│    │                  ├──────────┤                    │      │(計算式:每│(院二卷第213 │
│    │                  │碼頭岸肩:70公尺×3 │                    │      │日租金13,500│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70公│                    │      │×8)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70公尺×20│                    │      │            │              │
│    │                  │公尺                │                    │      │            │              │
├──┼─────────┼──────────┼──────────┼───┼──────┼───────┤
│24  │金朝陽水產股份有限│海洋之星            │99.12.01-99.12.05   │      │            │原證42號      │
│    │公司              ├──────────┤                    │      │            │(院二卷第221 │
│    │                  │碼頭岸肩:60公尺×3 │                    │      │            │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60公│                    │      │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60公尺×20│                    │      │      84,000│              │
│    │                  │公尺                │                    │      │(計算式:每│              │
├──┼─────────┼──────────┼──────────┤   7  │日租金12,000├───────┤
│25  │金朝陽水產股份有限│海洋之星            │99.12.24-99.12.30   │      │×7)       │原證43號      │
│    │公司              ├──────────┤                    │      │            │(院二卷第229 │
│    │                  │碼頭岸肩:60公尺×3 │                    │      │            │頁)          │
│    │                  │公尺、腹岸空地:60公│                    │      │            │              │
│    │                  │尺×20公尺、碼頭前方│                    │      │            │              │
│    │                  │泊船水域:60公尺×20│                    │      │            │              │
│    │                  │公尺                │                    │      │            │              │
├──┼─────────┼──────────┼──────────┼───┼──────┼───────┤
│合計│                  │                    │                    │      │   9,668,25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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