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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告
櫻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春
原告
品貿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被告
容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漢傑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告
東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彬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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