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櫻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春
- 原告
- 品貿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宏綱律師
- 被告
- 容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漢傑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被告
- 東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彬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