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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
協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淑珠
上訴人
伍天陸
被上訴人
伍鐘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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