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協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淑珠
- 上訴人
- 伍天陸
- 被上訴人
- 伍鐘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