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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王品方

  •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品方林家丞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方 被   告 王品方 被   告 林家丞 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品方、林家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6,81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 68,4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919 元。本院前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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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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