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秦仲薇
- 即原告
- 秦仲萱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谷瑞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海屏
- 即被告
- 捷旅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時中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谷瑞芬、秦仲萱及秦仲薇各新台幣4,873,590 元、2,531,152 元、1,933,333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338,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1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