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許雅惠 代 理 人 許登發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3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10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新生報,至102 年3 月17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6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股票 │1 │914 │ │ │ │ │ │ │ │ │ │ ├──┼───────────────┼──────────────┼────┼───┼────┼───┤ │002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股票 │1 │601 │ │ │ │ │ │ │ │ │ │ ├──┼───────────────┼──────────────┼────┼───┼────┼───┤ │003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000000-0 │股票 │1 │599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