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鄭其昌 代 理 人 林清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1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2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周麗珍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0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9 NX 000000 0 │股票 │1 │900 │ │ │ │第一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同)│ │ │ │ │ │ ├─┼────────────────┼──────────────┼────┼───┼────┼───┤ │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 NX 000000 0 │股票 │1 │90 │ │ ├─┼────────────────┼──────────────┼────┼───┼────┼───┤ │3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 NX 000000 0 │股票 │1 │247 │ │ ├─┼────────────────┼──────────────┼────┼───┼────┼───┤ │4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 NX 000000 0 │股票 │1 │123 │ │ ├─┼────────────────┼──────────────┼────┼───┼────┼───┤ │5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 NX 000000 0 │股票 │1 │136 │ │ ├─┼────────────────┼──────────────┼────┼───┼────┼───┤ │6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 NX 000000 0 │股票 │1 │74 │ │ ├─┼────────────────┼──────────────┼────┼───┼────┼───┤ │7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 NX 000000 0 │股票 │1 │78 │ │ ├─┼────────────────┼──────────────┼────┼───┼────┼───┤ │8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 NX 000000 0 │股票 │1 │82 │ │ ├─┼────────────────┼──────────────┼────┼───┼────┼───┤ │9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 NX 000000 0 │股票 │1 │86 │ │ ├─┼────────────────┼──────────────┼────┼───┼────┼───┤ │1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 NX 000000 0 │股票 │1 │90 │ │ ├─┼────────────────┼──────────────┼────┼───┼────┼───┤ │11│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 NX 000000 0 │股票 │1 │7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