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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請人
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清
訴訟代理人
黃鼎焜

      蘇耀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4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91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91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蔡仁耀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618,000元       │101年12月20日 │LR0000000   │      │
│    │            │業銀行一心│1           │                │              │            │      │
│    │            │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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