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6號聲 請 人 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清 訴訟代理人 黃鼎焜 蘇耀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91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91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莊正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蔡仁耀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618,000元 │101年12月20日 │LR0000000 │ │ │ │ │業銀行一心│1 │ │ │ │ │ │ │ │路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