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8號聲 請 人 陳詩展 代 理 人 陳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26張(下稱系爭股票),不慎於民國101 年1 月28日遺失,經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1 年11月8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1 年10月31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權利申報前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刊登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類似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1 年11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1 年11月8 日刊登台灣新生報,並於102 年4 月16日提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且迄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101 年11 月8日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紙在卷,本院復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司催字第809 號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昱良 ┌────────────────────────────────────────┐ │附表: │ ├─┬────────────┬────────────┬───┬───┬────┤ │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 │號│ │ │ │ │ │ ├─┼────────────┼────────────┼───┼───┼────┤ │01│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至00000000 │股票 │2 │2,000 │ ├─┼────────────┼────────────┼───┼───┼────┤ │02│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29 │ ├─┼────────────┼────────────┼───┼───┼────┤ │03│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至00000000 │股票 │19 │19,000 │ ├─┼────────────┼────────────┼───┼───┼────┤ │04│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5│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至00000000 │股票 │2 │2,000 │ ├─┼────────────┼────────────┼───┼───┼────┤ │06│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1 │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