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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趙明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趙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2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12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4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梁瑜玲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23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均辰祥企業有│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45,000元 │101年12月1日 │AF0000000 │ │ │ │限公司 陶秀 │業銀行新興│ │ │ │ │ │ │ │枝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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