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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請人
駿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81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8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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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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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鶴昌興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43,856元       │101年12月31日 │HD0000000   │      │
│    │公司李長泉  │行前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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