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金菱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春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6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95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95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2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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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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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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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菱水泥製品│土地銀行路│009183 │1,775,811元 │101年11月20日 │CJA0000000 │ │
│ │(股)公司 │竹分行 │ │ │ │ │ │
│ │洪春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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