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73號聲 請 人 聖泰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2 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2 年6 月22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佩穎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37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群創工程企業│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4,490元 │102年1月31日 │A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仁大│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