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有義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2 月22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2 月22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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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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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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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恭宏合板股份│台灣中小企│03472-8 │57,000元 │89年2月24日 │AT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葉 │業銀行鳳山│ │ │ │ │ │
│ │有義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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