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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請人
宗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正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正文簽發,以高雄銀行大發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均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金額分別為新臺幣捌拾萬元與伍拾肆萬伍仟參佰元,票號分別為AGH0000000、AGH0000000 號支票各壹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2張支票無效。

二、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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