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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請人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臺豪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000000000   │1,665,787元     │102年4月5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王 │行五福分行│            │                │              │            │      │
│    │行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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