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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請人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來
代理人
蔡宜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2 年4 月1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之廣告刊登證明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錦樂工程有限│燕巢農會信│000000000000│120,149元 │102年4月10日 │0000000 │ ││ │公司 張素蘭 │用部 │1780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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