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3號聲 請 人 王宣復 代 理 人 陳榮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 年2 月9 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2 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2 年7 月9 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泙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