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羅森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高義欽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2 樓即聲請人營業處所內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4 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2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2 年4 月20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今均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2 年9 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昱良 ┌───────────────────────────────────────────┐ │附表: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明鴻企業社即│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40,000元 │102年3月31日 │0000000 │ │陳雄環 │行南高雄分│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