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請人
緊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2 年4 月4 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
    司催字第2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 年4
    月4 日刊登於新聞紙(民時新聞報,第8 版)等事實,業經
    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
    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民國101 年8 月4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一行實業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65,100元        │102年3月15日  │AC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            │                │              │            │      │
│    │黃淑嬌      │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