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4號
- 聲請人
- 曹樂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京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號碼號96-ND000091-ND000100號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10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10張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司度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