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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4號

聲請人
曹樂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京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號碼號96-ND000091-ND000100號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10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10張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司度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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