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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請人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 年5 月3 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5 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2 年9 月2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方英霞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04,900元 │102年4月9日 │QC0000000 │ ││ │ │業銀行光華│0 │ │ │ │ ││ │ │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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