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益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郁升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按「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62 條、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三、查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係於102 年10月16日始刊登新聞紙,依此計算,上開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3 年2 月16日始屆滿4 個月,聲請人應於103 年2 月16日後聲請除權判決,始得因無人申報權利而得認為合法及有理由。從而,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1日即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76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世德工業股份│益展工業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61,833元 │101年8月31日 │CD0000000 │ ││ │有限公司 陳 │份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 │ │ │ ││ │光裕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