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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請人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訴訟代理人
廖惠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2 年7 月12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2 年7 月1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2 年11月15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83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嘉威光電股份│擎昊科技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330元 │102年5月25日 │AW0000000 │ ││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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