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7號聲 請 人 福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彩燕 代 理 人 郭純芬 李威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7 月17日民時新聞報。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2 年7 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2 年11月17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瑩萍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00股份有限公│空白 │00銀行00分│000000 00000│141,767元 │102年6月18日 │0000000 │ │ │ │司負責人: │ │行 │3 │ │ │ │ │ │ │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