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8號聲 請 人 大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大殷 代 理 人 鄭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2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5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周麗珍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華南商業銀行│大隱開發建│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500,000元 │98年1月22日 │BD0000000 │ │ │ │五甲分行 溫│設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 │錦春 │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