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8號
- 聲請人
- 大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大殷
- 代理人
- 鄭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2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5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峻明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8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華南商業銀行│大隱開發建│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500,000元 │98年1月22日 │BD0000000 │ ││ │五甲分行 溫│設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錦春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