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8號聲 請 人 藍見勳即中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滅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8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筑尹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百蔻企業有限│台北富邦商│000000000 │63,804元 │101年6月19日 │FU0000000 │ │ │ │公司 陳厚翰 │業銀行三民│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