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紘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1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2月15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法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910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上開公示催告之民眾日報,登載日期為101 年12月15日,至102 年4 月15日始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聲請人就該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