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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請人
蘇乙哲
相對人
台灣億能微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103 年10月15日前匯30000 元,103 年11月15日前匯43600 元入勞方(即聲請人)薪轉戶頭」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爭議,前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經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73,600元,給付方式係分別於103 年10月15日前匯30,000元、於103 年11月15日前匯43,600元入聲請人薪轉戶頭。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3 年9 月25日高市勞關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且此項金錢給付亦無前揭應予駁回之情形,則本件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既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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