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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惠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泰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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