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惠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