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 原告
- 蘇云美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德律師
- 被告
- 金螞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珍
- 訴訟代理人
- 蔡尊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自95年2 月起至100 年12月止勞工保險投保金額部分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