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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告
蘇云美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被告
金螞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訴訟代理人
蔡尊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自95年2 月起至100 年12月止勞工保險投保金額部分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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