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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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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云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就財產權部分之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

0 元;另上訴請求廢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因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故本件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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