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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田德義
即原告
田俊傑
即原告
杜金枝
即原告
林蔚珈
即原告
田瑋琳
即原告
田俊瓏
即原告
石金花
即原告
張貴禮
即原告
顏金城
即原告
顏澔瑋
即原告
彭萍華
即原告
杜金葉
即原告
杜聖新
即原告
杜亦陳
即原告
杜志雄
即原告
溫偉貞
即原告
陳曉玉
即原告
陳新得
即原告
高杜文妹
即原告
謝春燕
即原告
陳偉光
即原告
陳凱駿
即原告
陳凱毅
即原告
杜榮華
即原告
杜春姿
即原告
杜榮國
即原告
杜耀順
即原告
杜曉嬛
即原告
杜婕妤
即原告
江麗華
即原告
杜庭雨
即原告
杜雪柔
即原告
杜婉萍
即原告
杜青翰
即原告
杜清勝
即原告
杜建文
即原告
杜曾珍
即原告
杜亞聖
即原告
杜佩雯
即原告
杜亞民
即原告
杜亞山
即原告
杜建國
即原告
謝美齡
即原告
杜安達立
即原告
杜建華
即原告
杜吳寶鏡
即原告
杜建雄
即原告
杜建強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振全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高雄

市政府水利局間,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8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惟上訴人等前因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爰暫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期補繳,暨諭知逾期不繳之效力,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