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
- 債權人
- 葉世雄
- 債務人
- 竑維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伍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