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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
    王䛱喬即喬福企業社吳鯰魚吳國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債 權 人 王䛱喬即喬福企業社 債 務 人 吳鯰魚 債 務 人 吳國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鯰魚、吳國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無法釋明,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改為「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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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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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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