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債務人
- 訊科數位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蘇俊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胡善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㈡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 於民國101 年 4 月11 日向債權人簽發授信契約書,並邀蘇俊明、胡善煜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與債權人約定於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與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
二、嗣後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共二筆,以上總計借款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應按各筆到期日清償,明細如下:
(1)借款金額新臺幣2,1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3日到104年4月13日。
(2)借款金額新臺幣9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3日到104年4月13日。清償方式: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自民國101年4月13日到104年4月13日止,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13%計息,嗣後按本行定儲利率,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目前利率為
4.51%)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10 月13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金、利息,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佰貳拾肆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1│││108543│科數位有限│0月13日起 │││││4元 │公司、蘇俊│││││││明││││├──┼───┼─────┼──────┼──────┼───────┤│ 002│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1│││465190│科數位有限│0月13日起 │││││元│公司、蘇俊│││││││明││││└──┴───┴─────┴──────┴──────┴───────┘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8543│科數位有限│0月14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 │公司、蘇俊│││百分之十,逾期││││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65190│科數位有限│0月14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蘇俊│││百分之十,逾期││││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