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54號
- 債權人
- 尚光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靜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璽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合法之聲請狀。(須有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債務人陳璽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