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 債權人
- 豊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慧
- 債務人
- 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屏東地方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聲請清算。
二、陳報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11月26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僅能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後之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