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 債權人
- 得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曉雯
- 債務人
- 郭美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美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美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票號0000000 支票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支票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後之利息,本件退票日為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