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債權人
得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雯
債務人
郭美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美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美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票號0000000 支票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支票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後之利息,本件退票日為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