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莊玉燕、劉伊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債 權 人 莊玉燕 債 務 人 劉伊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伊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祥億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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