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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冠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禾有限公司、盧渙鏗、盧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詠禾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07月09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盧渙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美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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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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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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