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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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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純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彭純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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