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 債權人
- 博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治
- 債務人
- 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玉菡
人
一、㈠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卓玉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另一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