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66號
- 債權人
- 徐武仁
- 債務人
- 梁施金英即保仁企業行
- 債務人
- 慶益印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梁玄龍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富美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忠
一、㈠債務人梁施金英即保仁企業行與梁玄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梁施金英即保仁企業行與梁玄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慶益印刷有限公司與梁施金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富美昇有限公司與梁玄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梁施金英即保仁企業行與梁玄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