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施志賢
- 債務人
- 高紳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劉吳美慧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章榮
- 債務人
- 吳昭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