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2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債務人
-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義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11日邀同陳宗義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1,000萬元正,約定100年11月11日清償,借款利息依本行基準利率2.63%加碼年息0.156%,以2.786%浮動計息,延滯時利率為3.33%,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本金金額照原貸放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本票乙紙及授信約定書三紙、連帶保證書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利息(本金200萬元部份)至民國100年10月10日、(本金800萬元部份)至民國100年9月10日之利息、違約金外,本金部份全未受償,依授信約定事項第五條第一款全部本金視為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本金新臺幣(以下同) 1,000萬元,並連帶給付(本金200萬元部份)自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金800萬元部份)自民國10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本金200萬元部份)自民國100年11月12日、(本金800萬元部份)自民國10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0323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陳宗義、藍│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3│││200000│海生技股份│1月11起 │││││0元 │有限公司 ││││├──┼───┼─────┼──────┼──────┼───────┤│ 002│新臺幣│陳宗義、藍│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3│││800000│海生技股份│9月11起 │││││0元 │有限公司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陳宗義、藍│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海生技股份│11月12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新臺幣│陳宗義、藍│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0│海生技股份│10月12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