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 債 權 人
- 李政禧
- 債 務 人
- 鍾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所附之退票理由單所示,其債務人應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若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鍾永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