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 債 權 人
- 魯如文
- 債 務 人
-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鍾永雄
- 人
- 債 務 人
- 呂南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鍾永雄、呂南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鍾永雄與另二名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呂南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①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②本件本票與支票分屬不同票據請求權,依法不得請求二票據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二、陳明是否更正請求為①債務人鍾永雄應給付70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6 月30日起年息6 %之利息②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呂南興連帶給付70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4 日起年息6 %之利息。
三、若欲依上開分別請求,應再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支付命令以一債權為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