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 債 權 人
- 魯如文
- 債 務 人
-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鍾永雄
- 人
- 債 務 人
- 呂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債務人鍾永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呂南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