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1號
- 債權人
- 區小新
- 債務人
- 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欽泉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戚揚
- 債務人
- 人 六樓之2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秀琴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彭貴錦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翁舜法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姬鳳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欽泉、戚揚、林秀琴、彭貴錦、翁舜法、姬鳳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聲請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本件債權已於民國103年7月1日轉讓於沂豐投資有限公司,並已通知債務人,此有債權人陳報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其回執正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債權人自形式觀之,應係案外人為沂豐投資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權人,核屬當事人不適格,本件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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